王四新
日前,湖北省华大律师事务所石先钰、彭真明等三位律师,因武汉电信局单方面取消普通住宅电话每月免费通话50次的做法,状告武汉市电信局。
原告称:被告从1993年10月开始实行住宅电话每月免费通话50次的优惠措施,以此鼓励市民安装住宅电话。三原告于1995年至1997年间先后安装了住宅电话。可是从今年3月21日起,武汉电信局单方面取消了这一当时并无期限的优惠承诺。他们请求法院:确认被告取消优惠的民事行为无效,判令被告退还因取消优惠而多收的市话费,并赔偿一切损失。
这起“合同纠纷案”,因为事关千万电话用户的切身利益,所以备受关注。它意味着,若武汉电信局败诉,每月将减少百万收入,电话用户将可以再次享受到当初电信局承诺的优惠。
据了解,这已经是武汉电信局因为话费问题今年第三次被推上被告席:
——1998年5月,武汉市一冶职工医院主治医师雷汉生,以妻子张文杰的名义,起诉武汉市电信局,要求该局立即取消其住宅电话“座机费”;清理并退赔其已经缴付的4年多的“座机费”;赔偿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受的损失。
——6月22日,武汉市民鄢裕祥在缴纳电话月租费时发现,他于1997年4月16日办妥停机手续的话机上出现了5次通话记录,话费共计1.4元。经查询,电信局出示的电脑打印单显示,该话机已经于1997年5月21日复机。几经交涉,鄢裕祥觉得电信局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处理,便向法院递交了诉状,要求电信局退还多收的话费,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000元。
在法治社会,当被告本并不能明确说明什么。但是,电信局在一年之中连续三次成为被告,在偶然之中其实有着一个必然的话题。
一起又一起状告电信局的官司昭示:市场已经开始向垄断说“不”!因为,绝对的垄断就意味着绝对的不公平——没有竞争,当然可以漫天要价,当然可以不与客户商量就单方面取消过去承诺的优惠服务。所以,不打破电信垄断局面,就不可能有一切为客户服务的现代电信业。
据介绍,12月1日,就市民鄢裕祥状告武汉电信局一案,武昌区法院作出判决,判令被告返还多收话费1.4元,并赔偿原告损失费348.7元;雷汉生要求电信局立即取消其住宅电话“座机费”一案,湖北省已有5家律师事务所向他主动伸出了法律援助之手。
此间一位学者指出:个人或者某一群体状告作为一个行业代表的电信局,告的不仅是武汉电信局,本质上维护的是作为客户的尊严。(《工人日报》98.12.29王四新文)